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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9

案件名称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郑宝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郑宝书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042号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健生(GANKHIANSENG),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洁,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宝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宝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8元,减半收取2,429元,由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孙相云人民陪审员  胡秋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谢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