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9
案件名称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郑宝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郑宝书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042号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健生(GANKHIANSENG),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洁,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宝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宝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8元,减半收取2,429元,由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孙相云人民陪审员 胡秋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谢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