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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余月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余月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1312号原告: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开发区商业城8号商业楼北楼201号。负责人:丁春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亚利,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若楠,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月霞,女,汉族,1961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余月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未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豆伟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