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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执行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德林,孙远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执保6号申请人张德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孙远健,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7日。申请人张德林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1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2017)陕0921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并向各大银行送达了(2017)陕0921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921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易付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