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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继标与张书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标,张书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9民初567号原告:刘继标,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嘉祥县。现住嘉祥县。被告:张书义,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刘继标与被告张书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继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书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继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祥延、张书义支付所欠原告劳动报酬1364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份,二被告合伙承包了“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嘉鑫国际建材工地工程”。为了完成该工程,2015年10月,二被告雇佣原告在其二人承包的工地上从事玻璃外墙的安装工作,尚欠原告13640元劳动报酬,二人却相互推诿至今分文未付。因二被告已明确分开账目,且被告张书义向原告单独出具了欠条,原告刘继标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祥延的起诉,只要求判决被告张书义立即给付下欠的劳动报酬。张书义未作答辩。原告刘继标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工资单一张。载明:欠刘纪标嘉鑫建材城工地工资16540元(壹万陆仟伍佰肆拾元),92.7天*200元=18540元,支2000元,余16540元。2016年1月8日。王祥延、张书义分别签字。2、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刘继标壹万叁仟陆佰肆拾元(13640元),2016年2月2日,张书义签字并按指印。庭审期间,王祥延向法庭提交了王祥延与张书义协议书二份。该协议书载明: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青少年校外实践基地和嘉鑫国际建材城工程由王祥延与张书义二人于2015年四月合伙承包,所欠工资分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生效。其中,由张书义负责支付84名工人的工资,王祥延负责支付61名工人的工资。王祥延又提交了部分还款记录,证明其已经按照协议进行履行。原告对王祥延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王祥延对原告提交的工资单和欠条的真实性亦无异议,原告根据上述证据情况,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撤回对王祥延的起诉,判决被告张书义及时偿还欠款。综上,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份,被告张书义与王祥延合伙承包了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嘉鑫国际建材城工地工程。后二人雇佣原告等人在工地上从事玻璃外墙的安装工作。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王祥延和张书义于2016年1月8日向原告出具工资单一张,该工资单载明:“欠刘纪标嘉鑫建材城工地工资16540元(壹万陆仟伍佰肆拾元),92.7天*200元=18540元,支2000元,余16540元。2016年1月8日”,王祥延、张书义在工资单上分别签字。出具工资单后,原告等务工人员又向甲方催要工资,甲方支付给原告刘继标2900元。王祥延与被告张书义为及时偿还工人工资,二人对所欠工人工资进行了分账,其中下欠原告刘继标的工资13640元,分给了被告张书义,由被告张书义于2016年2月2日向原告刘继标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刘继标壹万叁仟陆佰肆拾元(13640元),2016年2月2日”张书义在欠条上签字并按指印。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张书义推托不还,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书义与他人合伙承包工程后雇佣原告等人施工,完工后经结算向原告出具了欠据,被告张书义欠原告劳动报酬未及时给付,事实清楚,应予认定。长期拖欠不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张书义清偿欠款,应予以支持。诉讼期间,原告刘继标不再要求被告张书义的合伙承包人王祥延共同承担清偿义务,并当庭撤回对王祥延的起诉,系原告刘继标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被告张书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和答辩,视为其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书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刘继标工资款13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元,由被告张书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修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