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亚玲与边卫国、周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玲,边卫国,周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385号原告刘亚玲。被告边卫国。被告周茹。原告刘亚玲诉被告边卫国、周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亚玲、被告周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卫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亚玲诉称,2015年12月5日二被告以周转资金困难为由,向她借款300000元,并于当天向她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4日,但二被告至今仍未偿还该笔借款。现她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她借款300000元及按照月息1.2%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周茹辩称,她与被告边卫国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5日,被告边卫国和她一同前去原告刘亚玲家里借钱,但被告边卫国并未告知她该笔钱的用途,在借钱过程中,她并未清点钱数,现她表示无能力偿还该借款。被告边卫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但在谈话笔录中辩称,2015年他与被告周茹一同去原告刘亚玲家里借走300000元,并于当天出具借条一份,现因他无偿还能力,故在借条还款到期后他未向原告刘亚玲还款,现他同意向原告刘亚玲偿还本金300000元,但目前无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02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5日二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刘亚玲借款300000元,并于当天由被告边卫国出具借条一张,并经被告周茹签字,该借条载明“今借刘亚玲叁拾万元整(300000元)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款人边卫国、周茹,借期一年,利息已付,2015.12.5号至16.12.4号”。借条签订后,原告刘亚玲当场给付二被告现金300000元,被告边卫国当场向原告刘亚玲支付一年利息43200元。现因还款期限已过,二被告尚未还款,原告刘亚玲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庭审中,原告刘亚玲坚持要求二被告偿还其借款300000元,并按照月息1.2%支付逾期利息,其提交借条证明该借款事实;被告边卫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但在谈话笔录中称其同意偿还原告刘亚玲300000元,但目前无能力偿还;被告周茹辩称其虽与被告边卫国系夫妻关系,但她不知被告边卫国借该笔钱的用途,且在借款过程中,其只看到现金190000元,其也未曾使用过该笔钱,且目前尚无偿还能力。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谈话笔录、借条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人依法应当就所欠债务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二被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原告刘亚玲借款300000元,并向原告刘亚玲出具借款300000元借条一张,被告边卫国对该借条无异议,被告周茹对该借条无异议,但认为只看到现金190000元,对此被告周茹无证据证明,故依法应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成立。原告刘亚玲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刘亚玲要求二被告按照月息1.2%支付逾期利息,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边卫国与被告周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刘亚玲连带清偿借款300000元,并按照月息1.2%支付从2016年12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5823元,原告刘亚玲已预交,减半收取2911.5元,由被告边卫国与被告周茹连带承担,并在本判决生效后,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刘亚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