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5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惠州道**化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象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道**化学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622号原告惠州道**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法定代表人吴*均。委托代理人王*民,男,汉族,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法定代理人崔*。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道**化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道**化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天**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625元,由原告惠州道**化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司黎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凌含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