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2行初61号原告李立新,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冯啸。委托代理人陶宝炎,男。委托代理人陈梦怡,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新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李立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立新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张秋萍审 判 员 徐寨华人民陪审员 钱志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