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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040号原告: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144附*号。法定代表人:胡良付,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中奎,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朱荣礼,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文胜,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告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计7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顺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