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XX与薛成法、薛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薛成法,薛建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344号原告:XX,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薛成法,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薛建亮,男,1971年8月12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XX诉被告薛成法、薛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原告XX负担2163元,本院减收2162元。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光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