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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1250陶建军与陶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建军,陶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250号原告陶建军,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陶状,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陶建军与被告陶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陶建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陶建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