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1250陶建军与陶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建军,陶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250号原告陶建军,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陶状,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陶建军与被告陶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陶建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陶建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