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前支行与被保全人聂成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306号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前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容光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报,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样稳,该行职员。被保全人:聂成培,男,汉族,1972年8月30日出生,住址: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前支行与被保全人聂成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前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前支行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聂成培名下的价值99186.55元的财产,并由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前支行提供保证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158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前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158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99186.55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聂成培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锦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XX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