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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家垚与潘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垚,潘康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1493号原告:王家垚,男,199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潘康杰,男,199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原告王家垚与被告潘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王家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家垚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童霞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培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