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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倩与被执行人吴敏、吴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房屋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倩,吴敏,吴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高倩。被执行人吴敏。被执行人吴凡。申请执行人高倩与被执行人吴敏、吴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凡位于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x号x幢x层xxx号的房屋。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高倩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凡位于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x号x幢xxx号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凡位于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x号x幢x层x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