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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5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深圳xx有限公司与李友发陈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xx有限公司,李xx,陈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5576号原告深圳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浩铭财富广场B座10M,组织机构代码57768053-0。法定代表人徐爱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邹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陈X,女,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季卫民,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9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费 敏人民陪审员  王子牛人民陪审员  刘学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江佳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