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祁振和与黄殿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振和,黄殿彬,杜淑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994号申请执行人祁振和,男,1932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黄殿彬,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杜淑影,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祁振和与黄殿彬、杜淑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祁振和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殿彬、杜淑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祁振和人民币16789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殿彬、杜淑影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祁振和也未能提供黄殿彬、杜淑影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9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祁振和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黄殿彬、杜淑影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黄殿彬、杜淑影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祁振和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祁振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陶 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