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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春红、陈秀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春红,陈秀钦,陈素华,张金仁,林建山,闫永刚,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红,男,汉族,1978年3月26日生,住天津市河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钦,女,汉族,1979年6月18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素华,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仁,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山,男,汉族,1978年5月15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五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罗殿民、柳迪,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永刚,男,汉族,1971年3月6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梅,女,汉族,1973年9月25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上诉人陈春红、陈秀钦、陈素华、张金仁、林建山因与被上诉人闫永刚、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2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诚信还款协议》中借款总额为540万元,该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履行了部分偿还本息的责任,但由于其中100万元已另案起诉,而本案中上诉人偿还的部分本息是否包含另案起诉的100万元的本息,原审未予查清,本案所诉欠款本息数额的计算依据不足,重审时应予进一步查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2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春红、陈秀钦、陈素华、张金仁、林建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郭景岭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