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邓栎与广西桂海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栎,广西桂海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326号原告:邓栎,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广西桂海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秀厢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黄凡。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科,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源,男,该公司员工。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1月6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璐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