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韩玉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80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玉明,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因盗窃于2013年11月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5年4月2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玉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韩玉明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韩玉明在赤峰市红山区”蓝磨房”歌厅门前,趁无人之际,窃走被害人孙某紫色”真爱”牌二轮脚蹬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0元。2016年11月27日晚上,被告人韩玉明在赤峰市红山区团结小区内,趁无人之际,窃走被害人李某黄色”王派”牌二轮踏板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电动车后备箱内有灰色毛织围脖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元,”完美”牌芦荟胶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元。2016年12月2日晚上,被告人韩玉明在赤峰市红山区公交小区3号楼下,趁无人之际,窃走被害人娄某红色”澳柯玛”牌二轮脚蹬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0元。又查明,被告人韩玉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韩玉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孙某、李某、娄某的陈述,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被告人韩玉明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玉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孙某等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孙某等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玉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玉明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玉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对被告人韩玉明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闫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聪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