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3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郭俊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7)津0119民初3524号之一承意办人见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津渔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东二营镇大莫庄村村西。被申请人:郭俊红,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郭俊红与天津津渔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津0119民初3524号民事裁定,对天津津渔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价值3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天津津渔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接触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经将赔偿款全部给付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天津津渔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价值3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