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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德惠市宏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孙凤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淑丽,德惠市宏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孙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异12号异议人殷淑丽。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宏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凤英。本院在执行德惠市宏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孙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作出的(2016)吉0183执848号查封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殷淑丽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殷淑丽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