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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孙佳丽与陆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佳丽,陆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466号原告:孙佳丽,女,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陆露,女,198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佳丽诉被告陆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等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等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郎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 玲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