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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程亚凡、马晶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亚凡,马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655号申请执行人程亚凡,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马晶晶,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12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晶晶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晶晶银行存款5065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大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