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程亚凡、马晶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亚凡,马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655号申请执行人程亚凡,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马晶晶,女,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12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晶晶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晶晶银行存款5065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大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