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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执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金海云诉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海云,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金海云,男,回族,1974年8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建平,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本院作出(2015)吴利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40000元,案件受理费3400元,案件执行费205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上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院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