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1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向薛文与巴中市东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薛文,巴中市东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1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向薛文,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巴中市东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师范街146号13幢四单元40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勋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向薛文与巴中市东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巴中市东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五日内向向薛��支付案件款1079590.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3195.5元。被执行人巴中市东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巴中市东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在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收入300余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巴中市东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92786元,期限为两年。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巴中市东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在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应得款项109278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晋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卫跃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