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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2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通好享莱寝饰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通好享莱寝饰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诗露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31号之二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写字楼2座919A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南通好享莱寝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新通海大厦综合楼205室。法定代表人:陆正星。第三人:义乌市诗露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乌国际商贸城5F-013、5F-014、5F-015(托管354)法定代表人:杜克科。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好享莱寝饰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义乌市诗露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120元,共计520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淑华人民陪审员  张小将人民陪审员  徐 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