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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郑水兴、林水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水兴,林水荣,洪祥美,郑智合,余广泉,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黄墩村茅坪村民小组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水兴,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水荣,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珍,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富,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祥美,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智合,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广泉,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省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依顺,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黄墩村茅坪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黄墩村茅坪自然村。代表人:黄加合,组长。上诉人郑水兴、林水荣因与被上诉人洪祥美、郑智合、余广泉、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黄墩村茅坪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茅坪小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建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3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水兴、郑水兴及林水荣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珍、李国富,被上诉人余广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依顺到庭参加诉讼。洪祥美、郑智合、茅坪小组经��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3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水兴、林水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张廷贵代理审判员  江琳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薛 景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回重审。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