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杨庆安与黄锦田、丁家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庆安,黄锦田,丁家宽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94号上诉人(反诉原告):杨庆安,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德林,高邮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反诉被告):黄锦田,男,1964年2月17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新,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反诉被告):丁家宽,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其东,高邮市界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庆安因与被上诉人黄锦田、丁家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981号民事判决,���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杨庆安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庆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庆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杨庆安承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华桂祥审 判 员 刘莉莉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思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