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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1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向谟与陈敬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向谟,陈敬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民初12830号原告:黄向谟,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陈敬智,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原告黄向谟与被告陈敬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向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敬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向谟诉称,原告于2016年3月9日至同年5月14日期间在广州市白云区均禾大道工业街润唐财富大厦502档口工作。该档口没有公司名称,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老板陈敬智拖欠薪资8471元整不予结算。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薪资8471元。被告陈敬智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于2016年3月19日至同年5月14日在被告在广州市白云区均禾大道工业街润唐财富大厦502档口负责民用定制家具的设计工作。经与被告的财务人员杨云丽核算,上述期间工资共11471元,被告只支付过3000元工资,尚欠8471元未予支付。对此,原告出示了微信截图予以证实。2016年9月30日,原告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白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同日白云区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被申请人的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劳动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微信截图、转账记录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证明、微信截图、转账记录显示的内容与原告的陈述能相互吻合,被告亦未到庭否认原告的主张,本院对原告在上述期间在被告处工作的事实予以采信。被告的档口未经合法登记注册,并非劳动关系中适格的用人单位,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为劳务雇佣关系。现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工资8471元,有微信截图、转账记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工资847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敬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被告陈敬智支付原告黄向谟工资84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陈敬智负担(被告陈敬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 学人民陪审员  李美梅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柯芷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