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0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北京禄鼎浩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本味国发商贸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本味国发商贸有限公司,福建本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闽江源本味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禄鼎浩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0301号反诉原告:北京市本味国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二里庄44号迤南1号楼1130号。法定代表人黄思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原告:福建本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度假区大王峰路103号武夷汉城23号楼。法定代表人:黄思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原告:福建闽江源本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翔飞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思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北京禄鼎浩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刘老公庄东侧(北京英特塑料机械总厂)81幢8069室。法定代表人:李雅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岩,北京市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原告北京市本味国发商贸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福建本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福建闽江源本味食品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北京禄鼎浩科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北京市本味国发商贸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福建本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福建闽江源本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反诉原告北京市本味国发商贸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福建本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福建闽江源本味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反诉原告北京市本味国发商贸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福建本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福建闽江源本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0元,由反诉原告北京市本味国发商贸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福建本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福建闽江源本味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博人民陪审员 李淑玲人民陪审员 郑淑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崔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