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胡亚宾与刘世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宾,刘世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136号原告:胡亚宾,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刘世光,男,住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宾与被告刘世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