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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胡亚宾与刘世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宾,刘世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1136号原告:胡亚宾,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刘世光,男,住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宾与被告刘世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