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1748号、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从宽与南京安荣物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从宽,南京安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748号、17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从宽,男,196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学柱,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安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靖安街道三江口工业园2区033室。法定代表人:董玉香,南京安荣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从宽因与上诉人南京安荣物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6257号、6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从宽于2017年4月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从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从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从宽负担,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 民审判员 蔡晓文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莫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