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继明等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明,王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1411号被执行人李继明,男,1985年3月3日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东平,男,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济源市。李继明、王东平因犯盗窃罪,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豫0882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李继明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东平罚金3000元,李继明、王东平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1147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继明、王东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多次查询李继明、王东平银行存款情况及其财产情况,未发现李继明、王东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李继明入监服刑,被执行人王东平长期不在家,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147元均未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李继明、王东平应缴罚金,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李继明、王东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条件成就时,本院立案庭将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2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军审判员 王慎锋审判员 王保潼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松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