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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1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翟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翟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医生,住昌图县文化大街。被执行人翟某某,男,1966年1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0日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以(2015)昌执字第014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翟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昌图镇某街4组380幢3-2-2某某住宅一栋。现因被执行人翟某某、李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委托铁岭华诚司法鉴定所对被执行人翟某某名下的上述财产予以评估,并于2016年8月18日委托铁岭远大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翟英伟的上述财产进行拍卖,买受人张某某(身份证号:211224XXXXXXXXXX)以拍卖价406400元的最高价款竞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翟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昌图镇某街4组380幢3-2-2某某住宅(面积140.14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某某所有。二、买受人张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产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