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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执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与孙晓博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孙晓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2776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位于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2号。被执行人孙晓博,男,1989年10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密市,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孙晓博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泉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晓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遥审判员 李玉宝审判员 孙 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