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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杨智、杨华斌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智,杨华斌,南充市高坪区富发木业加工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0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智,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华斌,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充市高坪区富发木业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兴市街。负责人:杨智,经理。再审申请人杨智因与被申请人杨华斌、南充市高坪区富发木业加工厂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晓川审判员  胡东蓉审判员  朱圣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