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59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管某等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新洲船舶修造厂、胡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5执5956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管某等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新洲船舶修造厂、胡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中,申请执行人陈某、诸某1、诸某2、管某申请将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新洲船舶修造厂、胡建、吴强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新洲船舶修造厂、胡建、吴强军未履行(2015)江宁江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南京市江宁区新洲船舶修造厂、胡建、吴强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