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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59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管某等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新洲船舶修造厂、胡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5执5956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管某等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新洲船舶修造厂、胡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中,申请执行人陈某、诸某1、诸某2、管某申请将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新洲船舶修造厂、胡建、吴强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新洲船舶修造厂、胡建、吴强军未履行(2015)江宁江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南京市江宁区新洲船舶修造厂、胡建、吴强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