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刑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娘康抢劫、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娘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终111号原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娘康,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2006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未遂)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0月29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娘康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21日作出(2017)粤1323刑初7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马娘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5月1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马娘康驾驶摩托车到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黄排居委东联村被害人陈某楷家,马娘康以向陈买鸡为由,乘陈某楷到鸡场抓鸡时,到陈家中实施盗窃,盗得1000元现金,被害人陈某楷抓鸡回来后发现被盗窃,陈阻止马离开,马娘康先后从摩托车上拿出一把枪型物和一把刀威胁恐吓陈某楷和陈某楷的妻子贺某梅,后丢弃摩托车逃离现场。2016年8月23日20时许,马娘康驾驶摩托车到惠东县梁化镇黎光村乌石岭被害人黄某辉家中,马娘康身着协警制服对黄谎称其是派出所民警,并以正在抓吸毒人员向黄借剪刀剪绷带为由支开黄,黄离开后,马娘康在黄家中盗窃财物后逃离现场。2016年9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马娘康驾驶摩托车到惠东县稔山镇二中附近被害人王某飞家中,撬开王家大门后实施盗窃,在准备离开时被王某飞和家人陈某婵等人抓获,王某飞报警后,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将被告人马娘康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摩托车、气压钳等作案工具。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情况。2、现场方位图、照片、勘察笔录,证实本案案发现场概貌。从黄某辉案件的现场提取到烟头等物品;从陈某楷的现场扣押到摩托车、手机、菜刀、擦拭棉签等物品。3、被害人陈某婵的陈述和辨认,证实2016年9月23日17时许,我回到家发现家门被打开,刚进家发现一名身穿红色衣服,手持铁棍、钳子和钱包的男子。该男子对我说“老板娘,我没拿你钱,是别人拿走了。”我就说“在哪里”,对方说“跑掉了”,对方要驾驶摩托车逃跑,我拉着他的摩托车不让他跑,我老公、儿媳回来了,我们抓住这名男子回到家看到大门被撬,柜子被撬,我们打电话报警。经陈某婵辨认,陈某婵辨认出马娘康是盗窃的人。4、被害人王某飞的陈述和辨认,证实2016年9月23日17时许,我回到家发现有一部白色本田摩托车停放在我家门前,我刚进去看到一名身穿粉色上衣的男子从我家里出来,手里还拿着一把钳子准备打我父亲,没打到就想驾驶摩托车逃跑,我们几个追上去将他制服,然后进去家里看是不是被偷了,发现大门被撬开,家里现金被偷。经王某飞辨认,王某飞辨认出马娘康是盗窃的人。5、被害人王某进的陈述和辨认,证实2016年9月23日17时许,我驾驶摩托车载我老婆陈某婵回家,到家门口时我老婆看见一部没有熄火的女装摩托车停放在家门口,我老婆进家时看见家里跑出一个不认识的男子,该男子手拿着一根铁撬和一把剪钳,该男子上了摩托车想跑,我老婆喊“来人啊”,我和儿子王某飞一起跑过去将该男子拽倒在地,我们将该男子抓住并报警。经王某进辨认,王某进辨认出马娘康是盗窃的人。6、被害人陈某楷的陈述和辨认,证实2016年5月17日,有一名男子到我家说要买鸡,我挑了一只公鸡绑好就拿去称重,在称重时发现该男子在我家里翻东西,我进去问他翻什么,那名男子说他没翻东西,说我诬蔑他,但是我家的东西被翻乱了,当时他正在我包包面前,我包包的拉链被拉开了,他就往外面走,我将他的摩托车钥匙拔下来,他就在摩托车的油箱包内拔出一把白色的手枪,问我怕不怕死,当时我在跟他吵,那名男子看到旁边有人过来了,就在摩托车脚踏边拿出一把长约1米的刀出来,然后就往人多的地方跑了。我被抢放在包包内的1000元。经辨认,陈某楷辨认出马娘康是抢劫的人。7、证人贺某梅的证言和辨认,证实2016年5月17日我在黄排市场卖菜,卖菜过程中,我接到我老公陈某楷的电话,说有人来买鸡,要我回家帮忙,回到家门口的时,我看到我老公跟一个男子在吵架。我听我老公说后才知道,我老公去抓鸡时,发现该男子在家翻东西,我老公发现家里包包内的1000元现金不见了,我老公问他,他不承认,我老公跟他吵起来。我和我老公不让他走,对方从摩托车的包内拔出一把手枪,后来他又从摩托车的伞里拿出一把刀想砍我们,我老公就跑开,对方就逃跑了。经辨认,贺某梅辨认出马娘康是抢劫的人。8、被害人黄某辉的陈述和辨认,证实2016年8月23日19时许,我在家休息,门外进来一名男子自称是平潭派出所民警在抓一名吸毒人员,向我借一把剪刀将绷带剪好防止脱落,等他剪好后,还让我帮忙过去一个空地看有没有摆放一辆摩托车,于是我便按照该男子的要求去到空地处,我发现什么都没有,就返回家中,该男子已经离开,我发现房间里的锁头被撬开,抽屉里的2000元被偷走了,我骑车追出去,没有追到。经辨认,黄某辉辨认出马娘康是盗窃的人。9、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9月23日,公安民警接报称在惠东县稔山镇二中后面抓获一名小偷,公安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将被告人马娘康抓获,从其身上未发现有事主称的2万元现金。10、被告人马娘康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马娘康的身份情况。1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马娘康2006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未遂)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3月因犯抢劫罪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2、DNA分析意见,证实经法医作STR分析认定,从被告人马娘康遗留在现场的摩托车上提取的被害人陈某楷STR与被告人马娘康身上提取的DNA的STR分型相同。从被害人黄某辉被盗现场遗留的烟头上提取的STR与被告人马娘康身上提取的DNA的STR分型相同。13、被告人马娘康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马娘康交待2016年9月23日,我到稔山二中后面撬开一户房子的门,进去后翻东西,没翻到值钱的东西,我准备把电视机搬走,刚好主人回来我被抓了。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此外还有开庭笔录、物证照片等在卷予以佐证。对被告人马娘康的辩解,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单犯罪,有被害人陈某楷、贺某梅的陈述和辨认,且从现场提取的物证分析证明被告人马娘康到过现场,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马娘康实施了该单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单犯罪,有被害人黄亮群的陈述和辨认,从现场提取的物证分析证明被告人马娘康到过现场,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马娘康实施了该单犯罪。被告人马娘康辩解2016年5月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经核实,被告人马娘康因涉嫌犯罪2016年6月4日被刑拘,2016年6月30日被释放。因此,对被告人马娘康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马娘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威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马娘康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马娘康盗窃了被害人黄某辉的2000元现金,因认定盗窃2000元现金的数额只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不承认,因此认定该数额证据不足,本院认定被告人马娘康有入户盗窃的事实。被告人马娘康身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马娘康曾因犯罪被判处两次刑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马娘康的罪行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娘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两罪总和刑期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马娘康赔偿被害人陈某楷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三、查扣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气压钳、铁钳、铁凿各一个予以没收销毁。上诉人马娘康上诉提出:其认为第一单犯罪是盗窃罪,不是抢劫罪,其只是盗窃被害人的财物,被发现后,其没有拿出刀和枪吓唬被害人,不属于抢劫。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马娘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威胁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当庭质证,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娘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威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上诉人马娘康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马娘康身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马娘康曾因犯罪被判处两次刑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大,予以从重处罚。对于上诉人马娘康的上诉意见,经查,被害人陈某楷、贺某梅的陈述和辨认,现场提取的物证分析及上诉人马娘康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上诉人马娘康在被害人陈某楷家中盗窃后被陈某楷、贺某梅发现后,从其驾驶的摩托车上拿出一把枪型物和一把刀威胁恐吓陈某楷和陈某楷的妻子贺某梅。上诉人马娘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上诉人辩解不构成抢劫罪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仕第审判员 周葵光审判员 丁祥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碧莲黄日新(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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