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101行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永淼,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虹口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骆永鑫,骆永康,骆永尉,骆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7101行初316号原告骆永淼,男,194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正杰,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吉尔,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苏建新。委托代理人邹德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市虹口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吕惠国。委托代理人邹德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骆永鑫,男,195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第三人骆永康,男,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第三人骆永尉,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第三人骆永明,男,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永淼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永淼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永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永淼负担。审 判 长 宋皓东人民陪审员 解济民人民陪审员 马开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金黄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