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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李XX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刑终52号原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7日被邢台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2016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绥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辽1421刑初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李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XX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撤回上诉。绥中县人民法院(2017)辽1421刑初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鹏程审判员  高 鹤审判员  孙政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勾希鹏本裁定援引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