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李XX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刑终52号原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7日被邢台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2016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绥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辽1421刑初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李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XX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撤回上诉。绥中县人民法院(2017)辽1421刑初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鹏程审判员 高 鹤审判员 孙政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勾希鹏本裁定援引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