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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2016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燕燕、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1日至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采用秘密手段,在三门峡市区先后六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7210元。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21日10时许,李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影院南侧小街XX店内,趁营业员员某不备,将其放在吧台上的一部白色VIVO牌X5max+型手机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50元。2、2016年12月5日10时许,李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平路黄河医院斜对面的XX婴儿用品店内,趁营业员李某不备,将其放在吧台上的一部金色三星牌A8000型手机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40元。3、2016年12月7日10时许,李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平路万达广场2楼XX服装店内,趁营业员王某不备,将其放在吧台上的一部金色华为牌G7plus型手机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40元。4、2016年12月7日10时许,李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中段砥柱大厦千禧量贩一楼XX服装专卖区内,趁营业员宋某不备,将其放在吧台上的一部金色苹果牌6plus型手机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400元。5、2016年12月19日10时许,李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丹尼斯百货一楼XX专卖区内,趁营业员刘某不备,将其放在吧台上的一部玫瑰金色OPPO牌R9型手机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已发还刘某。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680元。6、2016年12月19日10时许,李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平路万达广场1楼中庭XX店内,趁营业员吕某不备,将其放在吧台上的一部白色魅族牌魅蓝M57A型手机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已发还吕某。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其分别赔偿被害人员某经济损失1300元、李某经济损失1300元、王某经济损失1300元、宋某经济损失2900元、刘某经济损失500元、吕某济损失500元,以上共计7800元,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员某、李某、王某、宋某、刘某、吕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发票、谅解书、(2016)晋0827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2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此前因盗窃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多次实施盗窃犯罪,对其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杨  志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彦彦(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