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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执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674缪建明与杨南兴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建明,杨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缪建明,男,195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陆武君(受缪建明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南兴,男,1953年2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缪建明与杨南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5)惠阳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杨南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缪建明加工款35200元,并支付以35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应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杨南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杨南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缪建明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南兴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缪建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无锡农商行总行营业部的账号已办理轮候冻结;无其他银行存款信息亦无相关联的证券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南兴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杨南兴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杨南兴名下无公积金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居委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南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阳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尤 佳代理审判员  朱 韬二○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