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丽敏与叶梅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敏,叶梅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03民初417号原告:张丽敏,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梅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军,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英英,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梅妮,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梅县区。原告张丽敏与被告叶梅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张丽敏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敏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丽敏负担。审判员 曾志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凌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