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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株洲双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谭爱国排除妨害、合同、赔偿损失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双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谭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71号原告株洲双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梅苑路3栋112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单骑,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方勇,男,壮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系该公司工程项目部员工。被告:谭爱国,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照,男,汉族,系被告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株洲双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爱国排除妨害、合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株洲双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双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株洲双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坤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