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执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雪久与赵振全、郭彦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久,赵振全,郭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雪久,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赵振全,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郭彦梅,现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振全、郭彦梅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工作将被执行人郭彦梅的存款依法扣划偿还欠款,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雪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