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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84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均成、王曰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均成,王曰圣,魏公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84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均成被执行人:王曰圣、魏公锋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60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曰圣在中国银行23×××86账户内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