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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继玲与周文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继玲,周文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财保20号申请人:李继玲,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7196307150046,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德政园枫丹苑8栋1单元401号。被申请人:周文豪,男,1993年8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308300572,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工业园清水湾村五组109号。申请人李继玲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文豪银行存款59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万平用其所有的坐落在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德园小区枫丹苑8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干河私字第00168**号)为申请人李继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文豪银行存款59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财产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担保人万平所有的坐落在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德园小区枫丹苑8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仙桃市房权证干河私字第00168**号)一套。查封财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470元,由申请人李继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全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