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何成英与陈敏、陈晓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英,陈敏,陈晓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026号原告:何成英,女,汉族,1946年1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陈敏,男,汉族,1979年1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陈晓红,女,汉族,1981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何成英诉被告陈敏、陈晓红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何成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成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英撤回对被告陈敏、陈晓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成英承担。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宁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