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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夏靖与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靖,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10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宵,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熒,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波,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上诉人夏靖因与被上诉人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夏靖于2017年3月28日申请撤回(2017)渝01民终1084号案件的上诉。本院认为,夏靖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上诉人夏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彭海波代理审判员  翟苏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山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