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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衢州市易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衢州市易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姜光辉,杨勤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12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虎山一街56号,组织机构代码57930745-7。法定代表人:李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涛。系其员工。被执行人:衢州市易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环城西路16幢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姜光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姜光辉。被执行人:杨勤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山法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衢州市易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归还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姜光辉、杨勤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姜光辉、杨勤愉以其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环城西路62幢25号房地产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姜光辉、杨勤愉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环城西路62幢25号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荣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 吴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