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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左辉辉诉李宁宁非法拘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辉辉,李宁宁,张逊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8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辉辉,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汉族,户籍在河南省柘城县;2016年8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宁宁,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东明县,汉族,户籍在山东省荷泽市东明县;2012年4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15日;2016年8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逊,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2016年8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左辉辉、李宁宁、张逊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392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左辉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李宁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张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扣押在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左辉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辉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左辉辉、原审被告人李宁宁、张逊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左辉辉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39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黎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审 判 员  曹 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霄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